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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能否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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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4】806

■临清法院: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能否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徐某某母亲王某为徐某某通过其就读的小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学平险”,并按要求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内,徐某某突发颅内出血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动静脉畸形破裂出血,期间共支付医疗费八万余元。徐某某住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徐某某所患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属于保险免赔事项而拒绝理赔。徐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执页”中投保声明处虽有原告徐某某母亲王某的签字,但经本院依法调查得知“投保回执页”系由学校统一发放并由学生带回家,由学生家长签字收回,学校发放“投保回执页”期间并未向家长附合同条款及其他提示说明类文件,也无保险业务工作人员为投保人进行书面或口头提示说明,投保人在投保声明处的签字亦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故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先天性疾病的免责条款对徐某某不产生效力,徐某某在保险期内罹患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三强三优

■滨州中院:这里的“府院联动”,有啥不一样?

广义上的“府院联动”,指的是法院和各级行政机关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防控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治理创新,实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法院公正司法。

在滨州,“法院+行政+市场主体”的府院联动组合,在破解大型企业破产带来的民生问题,推动省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而正向的作用。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小阵地释放基层治理大能量——日照经开区法院奎山法庭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工作纪实

基层法庭是司法服务基层的最前沿,如何让群众在这里感受司法力量、触摸法治温度?

日照经开区法院奎山法庭用行动给出答案: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引领,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大格局,灵活运用巡回办案、纠纷联调联处、立审执一体化等机制体制,让更多矛盾纠纷就地一次性、一站式化解。


■青岛海事法院:“令”出如山,交单!

“这批托运的货物到港已经半个多月了,提单一直被货代公司扣留着!”

青岛某矿业公司代理律师及相关人员来到青岛海事法院诉服大厅,提交海事强制令申请材料,请求法院立案处理。因港口费用日增,国际贸易合同限期交货,如不及时交单,将给贸易双方造成诸多经济损失。

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立案庭迅速采取行动,一方面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及担保,一方面认真审阅案件材料,积极投入案件研判。

四天后,申请人提交了完备立案材料后,立案庭决定立案并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和海事强制令,干警第二天即赶赴黄岛,向被申请人送达文书、释法说理,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交付提单,整个过程高效平稳有序,为后续实质化解纠纷打下牢固基础。

事后,申请人向法院电话致谢:“对方愿意与我们和解,被扣押的提单也顺利交付了,谢谢法官,谢谢法院!”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807

■滕州法院: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2021年2月,杜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以其名下商铺作为抵押向王某借款6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还款期限届满后,经王某多次催要,被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以及就上述抵押物所收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后,王某已如约将65万元借款支付给杜某,借款到期后杜某未按合同约定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偿还王某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王某诉请杜某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杜某以其所有的商铺为案涉借款向王某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故王某要求确认其对拍卖、变卖被告杜某名下商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亦应予以支持。关于王某是否就上述抵押物所收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案涉抵押物尚未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王某要求就抵押物房租优先受偿的条件尚不具备,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杜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某对拍卖、变卖杜某所有的商铺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平阴法院: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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