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 河南广播电视台《大参考》栏目发布了一起 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纠纷案 冲上了热搜 案件发生在黑龙江双鸭山市 58岁男子与38岁女子谈恋爱后 男方为了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 证明自己是成功男人 以此消除二人之间的年龄差距 分四次给女方转账100万元 不久二人分手后 男方却将女方告上了法庭 称自己是为了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理财产品 才让女方对这100万元进行保管 因此分手后这100万应该退回来 没想到二审时 男方又改口了 说这100万是彩礼钱 最后 法院认为关于这100万元的协商内容 仅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 但双方聊天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关系 男方应当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驳回了男方的再审申请 维持二审判决: 100万属于一般赠与 女方不用归还 网友热议 ↓↓↓ @Sin_o-X:是不是玩不起? @少女宁宝:我只能说谈恋爱还是心眼子少点好。 @我就用这个昵称好了:转账就转账,别瞎说钱就能回来。硬要吹牛的话容易变成赠予。 @_十一君_:想学郎教授,没学明白。 @类人群星闪耀时s:年龄是亮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通过转账、红包等方式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即使是自愿为“真爱”买单,也要切记保持理性。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分手后因转账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分手后想要“明算账”,还需对转账性质进行认定: (一)具有特殊意义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如在七夕节,生日期间转账“520”“999”“1314”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二)恋爱期间的小额转账,可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一般赠与,在分手后无需返还; (三)金额较大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若当事人双方明确该赠与以缔结婚约为目的,那么该赠与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分手后导致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一方则可请求接受赠与方予以返还。判断是否“大额”应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在转账要注意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 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 男女双方应当保持理智 培养健康的恋爱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