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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由王明领衔起草吗

195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行为,实行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等政策,保护了广大妇女的权益。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邓颖超对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起了关键作用,起草和修订的大量工作是在她主持下由中央妇委承担的。但是,目前一些文章却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由王明领衔起草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王明领衔起草说

《》(海外版)2001年8月24日转载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和《福建党史月刊》2004年第5期刊发的《毛泽东“宽”待王明》等文章,都提出王明领衔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前一篇文章说:“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新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王明干妇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子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上面还有法律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以放心的。”

后一篇文章说:“王明当时的兼职虽然不少,但他主要的工作部门是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这一官职虽说不算大,但事关紧要,新中国刚刚成立,以法治国的任务繁重,王明担负的是制定法律的工作,可谓举足轻重。他天天到法制委员会上班,身体不好就上半天班或在家休息。在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领导下,王明及其领导下的法制委员会承担了《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王明不是学法律的出身,但他担任过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很得力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延安时期他又分管过妇女工作,而且他干妇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得到过毛泽东的赞赏。因此,毛泽东认为将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可以让他在工作中认识自己以前的错误,从而与中央保持一致。”

两篇文章都说:“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中,王明显得特别‘顺’:他状态不错,对工作非常投入,与法制委员会的同志们一起先后共搞了41稿,反复斟酌,反复修改。而初稿的起草,更显示了他的才气,那天,他口述了17个小时,边述边改,一气呵成了2.3万字的初稿。”“王明是属于学院派的理论家,做什么事都要先找理论依据。因此,他要求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先熟悉有关妇女工作方面的马列理论论著。与此同时,对党在战争年代制定的有关婚姻的法规和条例,如闽西革命根据地的《保护妇女青年条例》和《婚姻法》、鄂豫皖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等,王明都逐条一一加以研究。他还要求对战争年代中共所有的有关婚姻和妇女工作的专题报告、判决书、统计资料进行梳理,对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妇女问题和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进行深入理解,并要借鉴苏联、东欧以及朝鲜等当时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法,他自己还翻译了有关这方面的资料。此外,对国民党执政的民国政府的婚姻法,他也进行了批判性的吸纳。”

后一篇文章还说:“在负责起草《婚姻法》的过程中,王明的法制思想是符合党的路线和政策的,没有表现出‘左’的或右的观点,毛泽东和党中央对他的工作是满意的,他确实在政治法律战线上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因而,这部《婚姻法》本应成为王明新的政治生命的开端。”

看完这些内容,给人的印象是王明领导并亲自承担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历史事实果真如此吗?

由于研究方向的关系,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我发现历史事实并非这样,有非常大的出入。

全程参与者的反驳

先来看《》(海外版)2002年3月22日发表的《罗琼谈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前后》这篇文章:

《》海外版编辑同志:

你报于2001年8月24日转载了《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读了这篇稿子后,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对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做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立新中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秘书长帅孟奇同志、委员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我和曾在上海复旦大学学习法律的王汝琪(即王里)等同志组成了起草小组,由王汝琪同志执笔,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就开始了。为了做好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当时中央妇委指定几个地方妇联做婚姻问题专题调查,起草小组当时边调查,边学习,主要学习了193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研究了当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实施经验、农民的觉悟程度等等,经过激烈争论,反复讨论修改。在起草过程中,邓颖超同志提出了极为宝贵的意见,对婚姻法初稿的拟定,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司法界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曾举行了多种多样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反复修改。此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委员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两次讨论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经过毛主席签署,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绝不是他起草的。

在这篇文章前面,《》还加了编者按:“去年8月24日《环球文汇》转载了《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后,收到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罗琼同志的来函来电。罗琼同志曾直接参与了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据她回忆,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在邓颖超同志主持下由中央妇委进行的。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全国妇联报请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作了核查。他们认为罗琼同志的意见,基本符合实际。现将罗琼同志关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的来信刊登于此,并对罗琼同志求实认真严谨的态度表示钦敬和感谢。”

按照罗琼的回忆,应该是邓颖超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工作。

邓颖超主持起草的过程

根据笔者查阅的其他资料,可以看出邓颖超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大致过程。

1947年3月,邓颖超奉命从重庆回延安任中共中央妇委代理书记。翌年,她在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妇联副主席,并任党组副书记。1947年9月,全国解放战争已进入战略反攻阶段。这时,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不久,中央就同意了这一建议。同年9月20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开幕,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

10月5日,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在会上作了重要报告。他在报告中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央妇委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他要求中央妇委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在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动手起草一部新的婚姻法。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同时,中央妇委还派出工作组对解放区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则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至92%。关于婚姻问题的这个调查结果,更加坚定了起草小组要起草婚姻法的决心。

当时,婚姻法起草小组可以利用的参考资料奇缺,只有中华苏维埃政府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讨论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但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关于这一点,邓颖超态度非常鲜明,坚决主张加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时间。1949年3月,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入北平。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后,于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同时,邓颖超还附了一封亲笔信,对婚姻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作了说明:

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只是个别的少数人,且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至原文规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须写入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不和”字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如何?由中央决定。

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1.21

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条例草案后,中央将此草案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1950年1月28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中央法制委员会把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后通过。王明向会议报告了《婚姻法》起草经过和理由。

在这次会议上,虽然王明代表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作关于《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但不能说是由王明领衔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因为《婚姻法》草案是相关机关和团体对婚姻条例草案讨论修改后,由法制委员会集中修改意见,报中央批准的。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作报告,只是履行他作为法制委员会主任的职责而已。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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