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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孤老离世后,多名亲戚称应分得他的房子!民政局也被告上法庭?

老人离世

身后遗产无人继承

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

民政部门可兜底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海孤老王阿叔离世后

民政部门兜底担任了遗产管理人

之后,王阿叔表弟的妻女

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请求判令继承房屋……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作被告的继承纠纷案件。

孤老离世

王阿叔自小父母早亡,一直跟随姑姑王阿婆和姑父朱阿公、表弟朱阿弟、表妹朱阿妹一家共同生活。因身患疾病,王阿叔一度丧失劳动能力,由姑姑姑父照顾,直至去世。

生前,王阿叔与姑姑王阿婆、表弟朱阿弟共有一套同心路上的房屋,该房屋登记于三人名下。王阿叔、王阿婆、朱阿弟、朱阿公先后于2011年、2014年、2020年、2021年相继去世,之后房屋一直由朱阿妹居住使用。

2024年4月,朱阿弟的妻子杨阿姨、女儿朱小囡向法院申请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遗产管理人,最终法院判决指定虹口区民政局为王阿叔的遗产管理人。

同年8月,杨阿姨、朱小囡将朱阿妹、虹口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法定继承同心路房屋,并要求虹口区民政局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审理中,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对同心路房屋继承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虹口区民政局则认为对于王阿叔的遗产,该三人均非王阿叔的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当然取得王阿叔的遗产份额。并表示,若经法院查明同心路房屋中王阿叔的遗产无人继承,应按照无主财产收归国有;若法院查明该三人有权继承王阿叔的遗产,则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为管理遗产支出的公告费800元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法庭上,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均回应表示,同意800元公告费予以扣除,但30000元律师代理费非管理遗产产生的必要费用,综合考虑律师工作量认为予以确定10000元较为合适,同意该10000元在王阿叔的遗产范围内先行扣除,再由各当事人依法分割剩余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1.被继承人王阿叔在系争房屋内1/3遗产份额如何处理?

2.虹口区民政局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支出的30,800元性质如何?

应当如何承担?

关于遗产份额问题,经法庭调查,王阿叔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身患疾病,长期与姑姑、姑父共同生活至死亡,无其他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认定王阿婆、朱阿公系对王阿叔扶养较多的人,应给予法律上的正面评价。综合考虑王阿婆、朱阿公与王阿叔的关系、扶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不损害遗产效用原则等因素,法院确认王阿叔对于系争房屋1/3遗产份额均由王阿婆、朱阿公分得。该二人去世后,该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所有。故对于双方共同提出的王阿叔对系争房屋的1/3遗产份额应由杨阿姨、朱小囡、朱阿妹进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主张,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虹口民政局在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的支出问题,法院酌定虹口区民政局为处理王阿叔遗产事宜支出的必要费用为15800元,并认定王阿叔的遗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向虹口区民政局支付必要费用后再由各方进行遗产分割。

法院最终确认王阿叔对于系争房屋的遗产份额均由王阿婆夫妻分得,再在王阿婆的继承人之间进行法定继承。虹口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期间的必要费用应先从遗产份额中优先扣除,剩余遗产再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综合:上海虹口法院、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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