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许佳慧报道: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围绕水电气、医院等领域,依法查处各种违规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10月31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涉及萍乡市燃气有限公司、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西卓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例一】 不按规定收费萍乡市燃气有限公司被罚79.92万元 2021年10月15日,萍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萍乡市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费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79.9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村委会泉塘小区(以下简称泉塘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收费中,将泉塘小区每户居民认定为自建房性质,按3800元/户标准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的行为,不符合萍乡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萍乡市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通知》萍发改价管字〔2019〕391号的文件规定。泉塘小区本属于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老旧居民住宅区,管道燃气安装费收费标准应为2200元/户,每位用户多收管道燃气安装费1600元,共计多收管道燃气安装费532800元。 2021年9月10日,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2021年9月22日将多收价款532800元退还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对公账户,并委托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管理一局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泉塘小区每户居民。 【案例二】 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医疗服务费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被罚44.27万元 2021年7月14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51万元,罚款44.27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3.78万元。 2021年3月30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自立项目收取“生日纪念牌”费用11370元;在收取手术费的同时额外重复收取一次性使用手术单67684.4元、带盖尿杯7135.2元、妇检垫3392.39元、手腕带25201元、痰杯10050.4元、敷贴170301.3元。以上违法收费共计295134.69元。 根据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汇编规定,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仪器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帽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得另行计价。 【案例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九江金奕粮行被罚3万元 2021年10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金奕粮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责令改正,作出没收侵权产品(181袋大米),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过一名推销员,以现金支付方式,向温州的一个厂家支付1300元,购买了该厂生产的1300条“千水九九隆稻花香”大米编织袋(材质为红色编织袋,编织袋左上角显示“千水”商标标志;中间显示“【千水系列】九九隆稻花香”字样;底部显示“净含量:10kg”“生产商:江西千水实业有限公司”字样)。当事人将上述编织袋中的1000条,交给江西千水实业有限公司(“千水”商标注册人),灌装生产1000袋“千水”黄花粘大米,灌装好后由江西千水实业有限公司运送给当事人销售。剩下的300条大米包装袋,当事人在未取得“千水”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从淮南某粮油有限公司购买的3000kg大米,灌装到标识“千水九九隆稻花香”300条编织袋内并对外销售,检查时剩余181袋上述大米被该局查封在当事人粮行内。此大米成本价每袋47元,销售价每袋48元。 针对上述情况,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案例四】 经营不合格的白酒抚州金巢开发区洪惠商行被罚3万元 2021年4月9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金巢开发区洪惠商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临川贡酒才子豪情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没收库存159瓶临川贡酒才子豪情,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经抚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抚州金巢开发区洪惠商行经营的临川贡酒才子豪情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不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2月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该商行于2014年11月10日从抚州某公司购进上述临川贡酒才子豪情30箱,每箱6瓶,共计180瓶,购进价格160元/箱,该商行销售18瓶,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验3瓶(支付抽验经费120元),销售价格40元/瓶,库存159瓶,货值金额7200元,违法所得840元。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临川贡酒才子豪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江西正固管业有限公司被罚112050元 2021年8月1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正固管业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04元,罚款11205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正固管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N20010mm,生产日期2021.05.06的MPP电力管进行了监督抽样。依法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样品进行检测。样品经检测后得出结论:依据DL/802.7-2010《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第7部分:非开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电缆套管》标准,对所送样品进行检测、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等项目不符合判定依据要求。当事人认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MPP电力管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货值1.5倍的罚款。 【案例六】 发布违法广告江西卓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罚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 发布违法广告鹰潭市月湖区春辉味之源土菜馆被罚5000元 经该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春辉连锁餐饮公众号的隶属主体为鹰潭市月湖区春辉味之源土菜馆,在6月30日推送的一篇文章中标题使用了“党的一百诞辰【春辉餐饮】蚝气冲天生蚝1.99元∕个生蚝1.99元∕个1.99元∕个任性吃”并在图片预览中有“100”的图形及生蚝1.99元的字样。因当时正值建党100周年的热潮,当事人从网络上搜索复制了建党100周年的文案和图片后嫁接了销售生蚝的营销内容发布在春辉连锁餐饮公众号中。 7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到高新区春辉红烧肉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春辉连锁餐饮公众号上发布的营销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公众号的负责人员立马对使用了建党100周年的文案和图片的公众号进行了删除处理。 鉴于当事人的初衷只是营造爱国爱党的氛围,在执法人员介入之后立即配合删除了公众号上的内容,并且这条公众号广告发出去前后不到两天,公众号后台显示文章的浏览量极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广告系首次发布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第一时间删除了违法广告内容,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八】 销售外观设计专利失效的商品抚州多美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罚3万元 近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大道万达广场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场二楼百货区抚州多美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外包装上标注的外观设计专利已于2016年3月18日届满失效,其销售行为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据调查,抚州多美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开始以60元的价格购进了寿县永良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0KG“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以66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购进了490包10KG“泰子王”二代泰国香米,销售了419包,销售金额合计27654元。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2月9日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7654元,处以罚款30000元。 【案例九】 销售未经认证儿童玩具义乌市浦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罚3万元 2021年8月19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义乌市浦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儿童玩具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京东店铺销售包装标有“品牌商:杭州有魔有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汕头市澄海区汇奇佳科教实业有限公司”“火影忍者鸣人佐助DZZ3902”等字样的ZCUBE魔方(塑胶玩具)。该局执法人员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杭州有魔有样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商)”“汕头市澄海区汇奇佳科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商)”均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并未查到上述魔方的CCC证书信息(标称:DZZ3902),同时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魔方的CCC证书信息等相关材料。另查明,当事人是从拼多多“小二服饰箱包1”店购进上述魔方,进价24.4元∕个,共购进9个,金额共计219.6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售出9个,金额共计340.6元,获利121元。据当事人陈述,因其经营模式是根据客户的订单再去采购产品销售给客户,所以其没有库存商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魔方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后方可销售。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魔方予以下架,并对已售出的进行追回(现已追回6个,另外3个因无法联系客户未追回)。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1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乐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气站被罚2万元 2021年8月3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乐平市松海液化石油气站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的行为。 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值班审核:吴剑锋 值班编委:黄廉文 本文来自【-江西新闻客户端】,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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